顯示具有 其他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其他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1年10月2日 星期日

防蛀牙 醫師建議:塗氟和窩溝封劑

臺灣十二歲兒童的蛀牙率是亞洲第二高,落後全球70%的國家。為了宣導口腔健康,中華牙醫學會建議民眾定期塗氟,並且使用窩溝封劑,降低蛀牙率。


根據國健局調查,臺灣十二歲兒童平均每人有2.58顆蛀牙,遠高於全球的平均值1.63顆。中華牙醫學會理事長張進順表示,口腔衛生與健康問題息息相關,不論大人小孩都應該特別注意。他說,口腔不健康,除了嚴重影響生活品質,也增加罹患動脈硬化、心肌梗塞、腦中風、糖尿病惡化、吸入性肺炎的機率;孕婦假使有牙周病,嬰兒早產和體重不足的機率也是健康孕婦的七倍。


張進順強調,臺灣沒有實施飲用水加氟,或是食鹽加氟,讓各年齡層都是蛀牙的高危險群,他說,除了每半年到牙醫診塗氟,大臼齒的窩溝最難清理,建議民眾可以自費要求牙醫使用窩溝封劑,有效降低八成的蛀牙率。

(2011-09-30 17:30:24 張益勤)


國小退休校長沉重的呼聲

國小退休校長沉重的呼聲 ◎彩雲飛

2011-08-31 更生日報
許多人問我,為什麼才做五年的國小校長,又剛滿五十歲就退休,豈不可惜?國家培養您當校長的成本不高嗎?其實,我退休是因為我是一位平凡的校長,循規蹈矩,一步一腳印,上級規定什麼我們就照作。五年來,自己認為很努力又踏實的在這塊國教園地上,出錢出力,盡心盡力的耕耘,不過看到日益繁雜的國教事務,實在難以負荷。看到學校的主任、組長與老師,除了每天忙碌的教學、班級經營,校內舉辦的各項比賽活動之外,還得參與校外的各項開會研習,帶學生參加各種比賽活動,負擔學校的校務行政工作之外,還得接受來自上級各單位的訪視評鑑,以達心力交瘁的地步,尤其退休前的大小訪視評鑑達十項之多,一所才六班的小校,人力支援不足的無奈,可謂苦不堪言,有口難言。個人自認為能力有限,只有做出痛苦的決定,退出職場。試觀許多學校,五十歲老師的退休潮,不也告訴我們教育的警訊?
  對老師而言,教育學生,教學教書教人把小孩教好是本務,如今公差公假研習增多了,訪視評鑑增多了,老師一天八小時,教書之餘,還得兼行政,還得撥空準備考評資料,試想他們還有多少精力用在學生身上?如今上級動輒訪視評鑑談績效,對國小教育真的有幫助?
  家長也質疑,放著學生不教,當競賽工作人員,公假研習開會在寒暑假也就罷了,連平常日也多得數不清,這真的是對學生有幫助嗎?雖然上級有意整併訪視及研習項目,可是卻不是刪減項目,而是把零散的項目集中在一起,雖然平日表面上有減輕負擔,但訪視當日卻反而加重負擔。
  教師工作的負擔加重,學校和學生都是受害者,老師心中充滿對教育的多少冷漠,不滿和失志,教育單位知道嗎?他們都是優秀的一群國教尖兵,如今卻忙碌得只能單打獨鬥,後繼無力,精神幾乎崩潰,學校行政和政府政策的繁雜多變、家長的疏離和過度干涉,為師者只能自我調適,自求多福。今日社會,家庭逐漸失能,學校只得付出更多教育與教化功能,要做要管得比他們的父母還多。無奈的是有部分家長只重分數成績,輕視紀律常規,更陷教師於困境。若有大大小小的問題出現,最後都怪教師沒有盡到教化的責任。但試想孰令致之?
難道平凡紮實的教育已不受重視?嘉年華會般的評比競賽才能秀出教育的成果和芳華?但願主政者和全民共同來省思。期盼多留給從事國教的老師、校長和學校多一點自我的時空,不要矯枉過正的戕害教育。

2011年10月1日 星期六

十二年國教 別再延宕三十年

十二年國教 別再延宕三十年

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二○○五的各國義務教育年限資料,在一九五個有完整資料的國家中,實施十年以上義務教育(包含免費但非強迫之教育)的國家,由八十二國增加到八十五國,占全部的四三.五九%。延長國民教育年限似乎已成為各國的教育發展趨勢。另外,我國國民教育仍存在著學生升學壓力沉重、高中職教育更是呈現學費負擔不一、城鄉差距、資源不均、參差不齊等現象,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乃是國民殷切期盼的教育大工程。

現行九年國民教育(六至十五歲),係強迫入學、免學費、義務的教育,接受教育是國民的權利,也是義務。而正在規畫推動中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界定為「非義務教育」:即非強迫入學(非義務)、普及入學、學費補貼(或免費)、免試(逐步推動)的教育,並尊重學生與家長的教育選擇及參與權,個人認為這應是合乎時代需求與國家現況之規畫。

我國國中畢業生就學機會率已超過百分之百;八十九學年度以後,國中畢業生升學率也皆超過同年齡層之九十五%以上。因此,提供足量的教育機會已不是政策規畫的思考重點,而是應以朝向滿足學生適性發展需求為主要政策目標之一。雖說如此,但為何仍有許多爭論與遲疑呢?關鍵就在於即使免費,但面臨城鄉教育資源差距、校際聲望差異、高中職屬性差異、公私立學校分布等問題,如何讓學生能「公平」且主觀認為「機會均等」入學,仍成為輿論與家長最關注之焦點。

我國教育發展至今,高中職的數量與所提供的教育機會已呈現供過於求的現象,再加上少子化的趨勢,將加重此一問題。但高中部分存在著傳統明星高中與社區型高中的差別;高職部分則是群科資源是否均衡分布,加上公私立與城鄉教育資源落差現象,這對於高中職階段是否採行學區制有著密不可分的關連性。因此須將各類型學校教育資源的分布併同考量,非單純比照國中小實施一校一學區制,可以學校群或中型學區方式推動,或以所謂「分發區」處理皆可。從學生生涯發展、學習需求與就學取向出發,審慎規畫。

另外,高中職的入學方式是一項重要的課題,也是家長與學生最關心的議題之一。目前教育部提出政策構想,未來將達成七五%免試,二五%特色入學。這項規畫,雖然無法獲主張全面免試者之同意,但個人認為應是現階段比較適宜之政策,因為其符合教育學理上「因材施教」之重要理念。另外台灣由於私立學校比例超過一半,且有高職問題,因此無法轉型為美國式之綜合高中型態,更不易在一所所謂「高中」中(如國中般)處理學習成效差異之問題。政策之規畫既然已經過較長時間之規畫,且參採廣大利害相關者之意見,如果太偏向菁英決策,將會造成更多問題,教育決策回歸專業者決策,及參採家長之意見才對。

依照國中基本學力測驗發展計畫目標,此測驗是評量學生在國中階段學習完成應該具備的基本知識與技能,但實施以來仍成高中職入學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工具。此次規畫回復原有基測設計之目的,以改變基測之性質,轉成門檻鑑定能力之功能,將考試分發改為限區域、限校數填志願分發之可行性應是值得推動的方式。

十二年國教另外更重大之意義在於提升公民教育,以及就近距離入學後,培養社區鄉土之向心力的意涵。可惜社會大眾和規畫者仍陷入傳統要求「絕對公平」之入學爭議中。現在是一個「全民都是教育專家」的時代,但是要避免用常識和經驗來論述教育問題,某種程度回歸教育專業者決策才對。我認為延長國民基本教育確有其需求性和前瞻性,但在周全規畫,充分溝通下,要大膽推動,不希望再延宕另一個三十年光陰。

(作者為臺中教育大學校長)

2008年11月24日 星期一

耳垢

***為自己!為家人!好好讀一遍*** 作者 曾鴻鉦醫師(台中市世鴻耳鼻喉科)
林小姐坐在診療椅上,氣定神閒的說:我的右耳裡面有一隻小蟑螂,麻煩醫師幫我取出來。我用檢耳鏡一看,真的有一隻小蟑螂靜靜的躺在她的右耳道中。我很快的用小鑷子將這隻已經死掉的蟑螂取出,看她輕鬆的表情,我很好奇的問她:發現有蟑螂進入耳朵時,妳是怎麼處理?林小姐說:我是學護理的,昨晚發覺有蟲跑進耳朵時,趕快翻書查資料。立刻按照書中所說的,右耳朝上,將沙拉油倒滿整個右耳,維持了 5-6分鐘後,再將右耳朝下,讓耳朵裡面的沙拉油流出來,然後今天就來請醫師將此蟑螂取出。看著林小姐的優雅,不禁讓我想起前一段時間,有位張太太,連闖十幾個紅綠燈,直闖診療室,直呼我要掛急診!有螞蟻跑到耳朵裡面,痛死我了……。的確,當有蟲蟲誤闖您的耳朵時,經常會讓人座立難安,難以忍受。如果它恣意的叮咬,保證讓您感覺耳朵痛的要命;如果它在耳朵內衝來飛去的,會讓您感覺耳鳴;如果像蟑螂等體型較大的蟲蟲,更會讓您感覺耳朵好像塞住般,聽聲音好像隔著一層東西。很多人直接的反應,就是拿棉花棒或手指來挖耳朵,試圖將這不速之客給掏出來。但是,往往事與願違,基於生物本能性的反應,當這些蟲蟲看到有東西由外而內靠近時,必定是驚慌的往更深處逃竄。這將讓您更加的難過,於是您的動作更劇烈棉花棒也挖的更深,結果經常挖的外耳道皮破血流,甚至將耳膜挖破洞,但是蟲蟲仍然在耳朵內逃竄。這也難怪張太太要連闖十幾個紅綠燈來掛急診了,因為這些蟲蟲快把她給搞瘋了!!其實,如果您記得這個簡單的小常識的話,當半夜不幸遇上蟲蟲危機時,就不會驚慌失措了。 如果您的耳膜沒有破洞的話(如果您耳朵不曾流膿,聽力又正常的話,通常耳膜是沒有破洞的),首先躺下來,有蟲進入的耳朵朝上,您可以將家中的嬰兒油、或者甘油甚至沙拉油,慢慢的倒入耳朵,直到整個耳朵充滿為止。再讓它泡個 5-6分鐘,然後將耳朵朝下,讓倒入耳朵內的油,慢慢的流出即可。因為這些油可有效隔絕空氣,耳朵內的蟲蟲是必死無疑,您就可好好睡個覺,等第二天再請耳鼻喉科醫師幫您取出這些蟲蟲即可。當然您也可以利用蟲蟲的驅光性,使用照光法--也就是拿一支手電筒,照著外耳道,等蟲蟲慢慢爬出來。這個方法,通常花費的時間比較久,因為這些蟲蟲並不會一照光,馬上就乖乖的跑出來,可能還會在您耳朵內試探性的晃來晃去,再慢慢爬出來。所以,您可能要忍耐一段時間,不可以因為螞蟻在耳朵內爬來爬去,咬您一口,而忍不住又拿棉花棒去挖耳朵。根據多年的臨床經驗,我發現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就是會發生蟲蟲危機的耳朵,通常都是很乾淨的,耳垢很少的。經常有患者問我要怎樣保養耳朵?我的回答也經常讓他們很意外。我常常建議我的患者,最好的耳朵保養之道就是不要管它,不要用棉花棒去清耳朵,不要用耳挖子去挖耳垢。耳朵不去理它,通常很少會需要找耳鼻喉科醫師。但是如果對耳朵過分照顧的話,經常又挖又清,反而有可能因為耳朵出問題要找耳鼻喉科醫師。很多人的第一個反應就是,耳垢很多,不挖會堵住啊?洗完澡或游泳後,耳朵感覺進水,不是要用棉花棒將水清乾淨嗎?但事實上,人體的構造是非常奇妙的,耳朵本身就有自我清潔保護的功能,根本不勞您費心。外耳道持續不斷的有耳垢分泌,而此耳垢也會自然的慢慢排出於外耳道。況且耳垢其實對外耳道有保護作用,除了有抑菌作用外,它也可以防止一些小蟲誤闖入外耳道中。耳垢經常挖的很乾淨,可能使外耳道的皮膚缺少油脂,而會乾燥覺得搔癢。有時表皮挖受傷,可能引起細菌或黴菌的續發性感染;用棉花棒清耳朵時,反而可能會將耳垢往內推,進而堵塞耳朵,影響聽力。有時挖耳朵時,自己不小心或手被人碰到,誤傷外耳道導致皮破血流,或甚至耳膜挖破,嚴重影響聽力。這些都是在耳鼻喉科門診中,天天都會碰到的情形。雖說如此,有人還是很懷疑的說,我可從來沒看過耳垢自己從耳朵內排出來?洗澡或游泳後,不能用棉花棒去清耳朵,耳朵濕濕的,可是很難過的!事實上,耳垢由內往外移動是很緩慢的,當它移動到外耳道的開口時,會因為說話或吃東西時,嘴巴的張開或閉合而掉落。由於每次這種自然掉落的數量很少,所以您不會有感覺。而當游泳或洗澡後,如果覺得耳朵濕濕時,可將毛巾擰乾後,擦拭外耳道的開口即可。因為大部分的情況都只是外耳道的開口有些濕而已。如果水很容易流到外耳道的深部,您就要考慮在洗澡或游泳時,佩帶防水耳塞了。耳垢是有其功用的,它除了可以提供耳朵內皮膚適當的溼度,預防細菌感染外,還可以減少小蟲的入侵。所以除非耳垢將整個外耳道堵塞影響聽力,或者為了詳細檢查耳朵或耳鏡時,耳鼻喉科醫師才會適度的清除耳垢,平常還是不要理它比較好。

2008年10月7日 星期二

高雄建築三百年

主題企劃─高雄建築三百年

斥資40億興建的高雄綜合體育館(高雄巨蛋)在2008年9月27日正式啟用,可容納1萬5千個席次。 (圖/鮑忠暉攝)2008年9月底,高雄市「降落」一座嶄新的建築物─高雄綜合體育館(高雄巨蛋),並且開始啟用;這座為迎接「2009高雄世運會」而斥資40億台幣興建的場館,在高雄市三百餘年的建築史上有著重要的象徵意義。另一座也即將興建完成的世運主場館,更將高雄建築推向新紀元。

高雄市建築史自清代迄今已有三百餘多年,從清代到日治時期,再跨過民初到現代,每個時代的建築各有特色。高雄市各個時期的建築代表作,仍遺留在這個城市的各個角落。小巨蛋內部圖 (圖/鮑忠暉攝)

高雄綜合體育館是地下3層,地上6層的圓形體育館,樓高42.3公尺,面積含附屬設施樓地板面積約4.5萬坪,最高可容納觀眾席次為1萬5千人。9月27日正式啟用,除了舉行啟用祈福儀式之外,更有籃球表演賽。2009高雄世運主場館的造型採連續螺旋狀的結構和RC曲面支撐架構的馬鞍,為現今獨一無二的建築設計,前衛而特殊。 (圖/鮑忠暉攝)

緊接著,10月25日全民運動會就要在巨蛋舉行開幕活動;10月28日至11月5 日世運會體操項目暖身賽也要在巨蛋登場。據悉,國內知名的樂團「五月天」、以及台語歌壇天后江蕙也都有意在巨蛋舉辦演唱會,檔期正安排中。


2009高雄世運主場館的造型採連續螺旋狀的結構和RC曲面支撐架構的馬鞍,為現今獨一無二的建築設計,前衛而特殊。 (圖/鮑忠暉攝)2009高雄世運會開閉幕典禮的場地世運主場館,基地面積約19公頃,工程造價20億台幣,擁有四萬個座席、一萬五千個臨時觀眾席,是一座符合國際田徑總會 (IAAF)一級認證標準的國際性運動場館。

場館建築由曾榮獲英國建築皇室協會金牌獎和威尼斯建築雙年展金獅獎的日本知名建築師伊東豐雄設計,是全世界第一座使用太陽能的綠建築運動場館,屋頂全用太陽能板組成,每年至少能夠產生110萬度的發電量,開放式的體育場,不需空調自然通風。

主場館的造型採連續螺旋狀的結構和RC曲面支撐架構的馬鞍,為現今獨一無二的建築設計,前衛而特殊,呈現出自然宛如河流一般的流動感。2009高雄世運主場館的造型採連續螺旋狀的結構和RC曲面支撐架構的馬鞍,為現今獨一無二的建築設計,前衛而特殊。 (圖/鮑忠暉攝)

這 兩座高雄世運會的主要場館,對很多高雄人而言,代表的是驕傲和成就;更攸關2009高雄世運會能否圓滿舉行。尤其是,高雄綜合體育館落成啟用,一旁附屬的 漢神巨蛋百貨,更為向來無大型百貨商場的北高雄,注入一股新活力。再加上捷運紅線開通,更讓這兩座場館無論是未來觀賞運動賽事,購物、聽演唱會、看大型藝 文表演都更便利。

清代古建築宛如一部活歷史

左營鳳山縣舊城南門名曰「啟文」。(圖/張忠義攝)從 這兩座世運場館「降落」在高雄往前推,高雄市立美術館發行的「高雄建築三百年」書中,文化大學建築系副教授李乾朗指出,從打狗三百多年的歷史發展,可以發 現高雄從一個小漁村,轉變為農業村落,再一躍為邑治,有重要政治地位,歷經清末的開放通商,再成為貿易港口與海防重鎮,近代則成為台灣的大商港。這樣豐富 多變的歷史背景,使得打狗的古代文化資產也非常多樣,除了代表中國移民社會的古宅第、家祠及寺廟外,尚有官方防內亂所建的城池與防外患所建的(碼交)台。 另外又有外人所建的洋行、領事館及教堂等,這些古建築事實上有如一部活的歷史。旗津天后宮大體上仍保存古貌。(圖/鮑忠暉攝)

李乾朗指出,高雄清代的古建築可分為三種類型:

一、開拓與教化性的古建築

楠梓楊家古厝肇建於清光緒(1882)年間,磚造為清制官邸式建築,屋頂燕尾型,一般民房不得擅自僭越。(圖/張忠義攝)包 括民宅與寺廟,舊市區裡還存留著少數清代大戶人家的祖宅或科舉望族的宅第。其中,楠梓楊家古厝肇建於清光緒(1882)年間,磚造為清制官邸式建築,屋頂 燕尾型,一般民房不得擅自僭越。寺廟則以鼓山山麓的佛寺與旗後的道教或民間信仰廟宇為最古,如元亨寺、龍泉禪寺及旗後天后宮等,香火鼎盛。但只有旗後天后 宮大體上仍保存古貌。

蓮池潭畔的高雄孔廟,是台灣史上僅次於台南孔廟的「文廟」。(圖/鮑忠暉攝)教 化建築方面,創建於清初的孔廟,很可惜日據時期缺乏維修,最後只剩下一座崇聖祠,而且原有九開間,現亦只剩下中央三間的享堂。在建築特色方面,崇聖祠的尾 架使用簡樸大方的三通五瓜式,柱礎尚有較古老的珠形,這些特色都是清初康熙年間的風格,彌足珍惜。崇聖祠雖然只是原有孔廟的一部分,但它的存在說明了中國 文化到達台灣的影響力,是台灣史上僅次於台南孔廟的「文廟」。

二、軍事防衛性的古建築左營鳳山縣舊城南門名曰「啟文」。(圖/張忠義攝)

打 狗自古即為兵家必爭之地,左營鳳山縣舊城初建於康熙六十一年(西元1722年),是台灣第一座土造城池,今天尚保存三座城門及部份城牆。港口附近的(碼 交)台要塞有數座,這是清末洋務運動時聘請西洋技師所建的,旗後大(碼交)台形制完整,最近已經修復完成,這些古建築反映著清代的政治與軍事形勢之消長與 變化。

左營舊城在道光五年(西元1825年)又有一次大規清聘英國工程師設計的「雄鎮北門」砲台,如今只遺城門。(圖/郭文君攝)模 修建,同樣闢設四座城門,東門曰「鳳儀」,西門為「奠海」,南門為「啟文」,北為「拱辰」。在北門牆上尚可見到神荼與鬱壘的門神浮塑彩像。為什麼獨有北門 有門神呢?李乾朗表示,如今其理由已不可考,不過中國古時建屋建城皆採風水之說,傳統上將北門外視為鬼門,因為大概為避凶之故,舊城北門牆上飾以門神。這 也是台灣地區僅存的孤例。在旗後山上者題為「威震天南」(圖/鮑忠暉攝)

旗 後山扼守高雄港口,早在清初康熙年間即設營鎮守。而清末同治三年(西元1864年)打狗開港設海關,其軍事地位更形重要,沈葆楨派淮軍提督唐定奎與副將王 福祿督造新的(碼交)臺,並聘英國工程師設計。(碼交)台分為兩處,在旗後山上者題為「威震天南」,在港口北岸邊的即為「雄鎮北門」(碼交)台。

旗津燈塔百年來守護過往船隻安全功不可沒。(圖/郭文君攝)到了光緒十年(西元1885年),劉銘傳任台灣巡撫時,為加強防務,又聘英籍工程師鮑恩斯修建旗後(碼交)台。

清 咸豐十年(西元1860年)天津條約後,中國開闢五口通商,港口導航設施不足常發生船難事件,原有中國傳統式的燈竿或旗竿已不符時代需要。同治三年打狗港 開港即有建造燈塔之議,至光緒九年(西元1883年)始聘英國技師築西式燈塔於旗後山上。據文獻所記載,在當時為磚造的方形塔,見距約十浬,所有的儀器設 備均購自英國。

至 日治時期,民國七年(西元1918年)日人擴建高雄港,為實際需要乃重修燈塔。新的燈塔在原址上的西南方,塔前仍有一座西洋式白牆辦公室。草坪口尚有一座 日晷儀。修建後的燈塔塔身為八角形,至頂部轉為圓筒狀,有陽臺可供遠眺。燈室外面裝玻璃,圓頂口有風向儀,塔身塗白色,頂部為黑色,高達十一公尺,遠望極 為明顯。二次大戰略受損害,台灣光復後屢加整修,光力強度為八十萬光燭光。回顧百年來,這座聳立在打狗港口的燈塔,確保航海安全,功不可沒。



玫瑰天主堂和陳中和紀念館一樣,都是1920年代之前所建之建築。(圖/張忠義攝)三、外來文化色彩之古建築

打 狗因港口之便,自古以來即不斷與外來文化接觸。因而陸續出現了洋行、教堂、領事館與燈塔。苓雅的玫瑰天主堂初創於咸豐九年;英國領事館建於光緒4年(西元 1878年),近年經修復已經開放供民眾參觀。旗後燈塔創建於光緒九年(西元1883年)。這些較近代的西式建築反映了外來文化登陸的史實。

在臺灣現存的西洋式近代建築中,前清打狗英國領事館年代最古老,迄今已有一百三十多年,為臺灣第一座洋樓,在建築史上有其研究之價值。另外,作為中國近代史上不平等條約之見證,也有其重要的歷史意義。陳中和故居現已改為紀念館,也是日據時代採用日本習自歐美的歷史式樣所興建的代表作。(圖/張忠義攝)

日 本人進行科學化都市改造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副教授傅朝卿則在「高雄建築三百年」中指出,日本入台後不僅台灣之政治環境完全改變,社會經濟也隨之更動, 都市與建築之發展也因而產生重大之改變。所以當日人到台灣後,很快的就把他們習自西方,認為是心目中理想的西方式樣移入台灣。



歷史博物館前身為前高雄市役所,是日據時代帝冠式建築的代表作。(圖/鮑忠暉攝)高雄火車站也是帝冠式建築。(圖/鮑忠暉攝)高雄中學紅樓是日治時代遺留的建物。(圖/郭文君攝)

傅朝卿指出,日治時期實施市區改正與都市計劃在本質上是一種「科學化」之都市環境改善過程,在一九二○年代之前所建之建築,多數採用日本習自歐美的歷史式樣,現存的陳中和故居,武德殿是日本人據台時,以新建材仿日本傳統社殿式樣所建之寺殿。(圖/鮑忠暉攝)高雄中學,玫瑰堂、紅十字會高雄分會等均屬之。

反 而是所謂的「日本式樣」在高雄比其他地區為多,其中以新建材仿日本傳統社殿式樣所建之寺殿式樣,高雄振武館(今之武德殿)是為代表。還有就是1930年代 以後日本為追求民族形式所發展出來的帝冠式樣,企圖結合西方古典之屋身與日本古典屋頂於一身,高雄市役所(今歷史博物館)與高雄火車站為台灣此類建築中最 佳之作品。

光復後高雄展現區域建築風格亞洲財經廣場是高雄最早的摩天大樓之一。(圖/張忠義攝)

淡 江大學建築系副教授吳光庭、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講師王增榮在「高雄建築三百年」書中指出,從光復迄今,高雄一直延續著日治時期的都市發展策略, 但從1949年之後,國民政府撤遷來台、使台北成為「中央」,高雄相對成為「地方」,形成發展策略上之「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1953年起,高雄成 為中央政策中「港灣工業都市」的角色,直至一九七九年改制為院轄市之後,高雄的城市地位才逐漸轉為初具「自主」性格的發展條件,尤其在八○年代中期台灣歷 經解嚴等法令的解除之後,高雄市的發展更走向一種以「區域」特色為主的城市,高雄的建築自是有別於其他地區。東帝士八五大樓如今成為高雄市地標。(圖/張忠義攝)

不 論從六○年代號稱當時全台最大的大統百貨公司的設計,以迄今日擁有最多摩天大樓,宏總亞洲財經廣場,長谷世貿聯合國相繼啟用之時,也等於揭開了高雄市進入 超高層建築紀元的序幕,像是高雄八五大樓儼然已成城市地標。另外高雄世運主場館和高雄綜合體育館體現城市新建築美學,高雄的都市建築風格正逐漸形成。

高 雄市在港都人的努力之下,已經由一個以工業為主的功能性都市,發展成今天人文薈萃且深具潛力的國際都會。相對地,高雄市的現代建築,也隨著都會生活的趨於 活躍性與多樣性而發展出豐富的樣貌與蓬勃的活力,尤其是在富開創精神的港都文化引領下,高雄市建築所呈現的新氣象,非常值得期待。

2008年9月22日 星期一

混沌理論

混沌理論
「混沌理論」(chaos theory)是二十一世紀最受矚目的理論之一,因為它帶領人類走向一個全新的領域,也為人類文明開啟另一扇門。其應用是目前許多學者關注的焦點,迄今也已經有許多的研究成果,其中當然也包括了將混沌理論應用在學校教育上,我國學者對此課題雖亦提出看法,然而卻只是將「渾沌理論」用之於學校組織,行政或課程方面的研究,用之於教育現場者則較少提及。而今,我國已經實施九年一貫課程,在教育環境、課程設計上,跟以往有很大的不同,這種感受尤其以教育現場的老師感受最深。教師身處在多元的教育環境之中,如何去因應面對,以及混沌理論的論點,有哪些可以被老師引用於教育現場上,便值得我們去討論、了解。因此,底下筆者將先簡單介紹混沌理論,繼而陳述國小教育現場中的混沌現象,最後提出看法供教師參考 。貳、 理論介紹混沌理論(chaos theory)或稱動態系統理論(dynamical systems theory)起源於自然領域的學者對於大自然許多無可解釋與預期現象的一種詮釋。這種存在我們生活週遭、複雜無秩序的現象,科學家稱之為「混沌現象」(chaos phenomena)。Hayles(1990)在「Chaos bound:Orderly disorder in contemporary literature and science」指出,混沌系統有下列五項特徵:1.複雜的形式。2.非線性。3.不同尺度之間的遞移性。4.對於初始條件的敏感。5.回饋機制。林妮燕(民89)將混沌理論的特徵整理為:1.非線性。2.複雜型態。3.耗散結構。4.循環對稱。5.對初始狀態高度敏感。6.奇特吸引子。7.蝴蝶效應。8.回饋機制。綜合上述學者的看法,筆者認為混沌理論中,對於教育具有特別影響的特徵有如下幾點:一、蝴蝶效應(the butterfly effect)或稱敏感於初始條件(sensitivity to initial conditions):Griffiths,D.E. ,Hart,A.W. ,&Blbir,B.G(1991)認為這個概念是混沌理論的中心主題,它「假設今天巴西有一隻蝴蝶展翅拍動,其對空氣造成擾動,將可能觸發下個月美國德州的暴風雨。」亦即只要初始條件小小的差異,就有可能造成巨大的不同結果,藉以指出對初始條件的敏感依賴。葉連祺(民87)以為「蝴蝶效應」是指藐小不起眼的事件或現象,在紛擾不可測的混沌中,可能會扮演具影響性的關鍵角色。因此,我們可知,蝴蝶效應就是要注意身邊細微的變化,因為很可能就是這些毫不起眼的變化,形成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劇烈反應。二 非線性:Kiel(1993)認為非線性系統有:聚歛(convergence)為穩定平衡狀態、穩定變動(stable oscillation )、非穩定和探索性、混沌的等四個行為特徵。意即將系統的變動情形,看成是非線性、動態的和暫時性的,永久平衡並不存在。因此在「線性關係」中,因果成比例狀態而且其重要性是相對等的,這意味著可以藉由變項的操弄而預知結果。而「非線性關係」則是指一個系統中各種關係的呈現並非嚴格的成比例的,而是由一些原因產生很不同的結果,無法用線性關係來解決。三 回饋機制:在系統的變化方面,是受到系統過去的歷史決定其進行的方向,然後在隨機與動態中,系統中各吸引子導致成果的產出,一切的過程可經由非線性的方程式加以表示;如此反覆進行,舊的成果會回饋至系統成為新的輸入,並產生波動而激發出下一次的新結構。陳木金(民85)指出:在混沌系統循環的回饋機制,使得輸出項(output)回饋返回到系統裡如同輸入項(input)一樣,例如,在一個學區裡,學生的學習成就(output)、學習結果,最後仍是會回饋到學區(input)的各項成就之中,因為學生學習成就的結果是促進學區變化、進步、發展的動力,更進而增強此一學區的各項能力。 四 奇異吸子:奇異吸子表示系統有一或多個潛藏的規準或原則,它會主導系統的演變,雖然幻變萬千,但仍在某特定範疇內,它具有穩定的特質,可以被預測的,可視為影響系統運作的重要因素(Bobner, Newman &Wessinger,1989)。陳木金(民88)指出:奇異吸子(strange attractor)是存在混沌系統中規律秩序的線索,是某些元素或力量浮現出來成為一個中心的組成部分環繞著事件運轉循環,其模式型態是環繞著奇異吸子潛藏在混沌系統裡發展。「混沌理論」不僅說明了自然界中無法解釋的非線性發展,更提供了政治上、社會上、經濟上、教育上等複雜、動態、混沌的結構一套合理的解釋。面對九年一貫與未來多變的教育環境,教師若能秉除「不變」的心態,以「權變」的態度來從事教育工作,對於教育體制中、學校環境中,一切無法「預測」與「控制」的現象、行為,能掌握先機,保持高敏感度,避免混亂

會 議 規 範

會 議 規 範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內民字第五○四四○號公佈試行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七月廿號內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號公佈施行
壹、開會
第一條(會議之定義)
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範於下列會議均適用之:
(一) 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種企業組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等。
(二) 議事在集思廣益提供意見而為建議者,如各種審查會、處理附委案件之委員會等。
各機關對其首長交議或提供意見之幕僚會議,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條(會議之召集)
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 各種永久性集會之成立會,及各種臨時性集會,由發起人或籌備人召集之。
(二) 永久性集會之各次常會,或其臨時會議,由其負責人(如主席、議長、會長、理事長等)召集之。
(三) 永久性集會每屆改選後之第一次會議,如議事機關之常設委員會,或各種組織及人民團體之理監事會等,由當選人中得票最多者,或前屆負責人召集之。
召集人應根據路程遠近及交通情形,於適當時間前將開會事由、時間及地點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可能時,並附送議程及有關資料。
第四條(開會額數)
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
(一) 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數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
前款應到人數,以全體總數減除因公、因病人數計算之。
(二) 處理議案之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通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三) 會員無定額者不受開會額數之限制。
開會時間已至,不足開會額數者,得宣佈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第五條(不足額問題)
因出席人缺席至未達開會額數者,如有候補人列席,應依次遞補。如遞補後仍不足額,影響成會連續兩次者,應於第二次延會前,由出席人過半數之決議,決定第三次開會日期,預先以書面加敘經過,通知全體出席人,第三次開會時,如仍未達開會額數,但實到人數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並得對無故不出席者,為處分之決議。必要時得決議改組或改選前向候補人遞補後,得臨時行使第廿條出席人之權利。
以上各項,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六條(談話會)
因天災人禍,須為緊急處理,而出席人數因故未達開會額數者,得開談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行之,但該項決議應於會後儘速通知為出席人,並須於下次正式會議,提出追認之。
第七條(開會後缺額問題)
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人提出數額問題時,主席應立即按鈴,或以其他方法,催促暫時離席之人,回至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佈散會或改開談話會,但無人提出數額問題時,會議仍照常進行。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會議。
第八條(會議程序)
開會應於事先編制會議程序,其項目如下:
(一)由主席或臨時主席(發起人或籌備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佈開會:
(1)推選主席。(由臨時主席宣佈開會者,應正式推選主席,但臨時主席得當選為主席。)
(2)主席報告議程,及各項程序預定之時間。(以另印發議事日程者,此項從略。)
(3)主席報告議程後,應徵詢出席人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二)報告事項:
(1)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如係第一次會議此項從略)
(2)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3)委員會或委員報告。(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4)其他報告。(如有其他各種報告,應將報告之事或報告人,一一列舉,無則從略)
(5)以上各款報告完畢後,得對上次決議之情形,或其他會務進行情形,檢討其利弊得失,及其改進之方法。
(三)討論事項:
(1)前會遺留之事項。(如前會有未完之事項,或指定之事項,須於本次會議討論者,應將其一一列舉,如無此種事項者,從略)
(2)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應將各預定討論事項一一列舉)
(3)臨時動議。
(4)選舉。(如有必要,此項得移於討論事項之前)
(5)散會。
各該會議如已設置紀錄委員會者,本條第二項第一目從略。會議紀錄,如未失去機密性質者,應在祕密會中宣讀之。
第九條(來賓演講及介紹)
開會時來賓演講,應以事先特約者為限,並以一人為宜,演講題目,得先約定,並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到會來賓,毋須一一演講,但如有必要,得由主席向會眾簡要介紹。
第十條(致敬及慰問)
凡以會議名義,對個人或團體致敬或慰問,應經正式動議及表決,於會後以簡要文字表達之。
第十一條(議事紀錄)
開會應備置議事紀錄,其主要項目如下:
(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人姓名及人數。
(五)列席人姓名。
(六)請假人姓名。
(七)主席姓名。
(八)紀錄姓名。
(九)報告事項。
(十)選舉事項,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無此項目者,從略)
(十一)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及結果。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議事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署。
各該會議得設置紀錄委員會,專司核對紀錄事宜,如有異議,應向大會提出報告。
第十二條(紀錄人員)
會議之紀錄人員,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得由主席指定,或由會議推選之。
第十三條(紀錄人員之發言權與表決權)
會議之紀錄,如係由會員兼任者,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第十四條(處分之決議)
會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出席人之提議,過半數之通過為處分之決議。
如情節重大,得由大會成立紀律委員會,研議處分辦法,報請大會決定:
(一)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兩次以上者。
(二)發言違反禮貌,損及其他會眾之人格及信譽者。
(三)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防礙議場秩序者。
前項處分之決議,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將姓名及其事由,列入會議紀錄。
(二)停止出席權一次。
(三)向會眾或受損害人當面致歉。
貳、主席
第十五條(主席之產生)
會議之主席,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應由出席人於會議開始時推選,如有必要,並得推選副主席一人或數人。
第十六條(主席之地位)
主席應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嚴格執行會議規則,維持會議和諧,使會議順利進行。
第十七條(主席之任務)
主席之任務如下:
(一)依時宣布開會及散會或休息,暨按照程序,主持會議進行。
(二)維持會場秩序,並確保議事規則之遵行。
(三)承認發言人地位。
(四)接述動議。
(五)依序將議案宣付討論及表決,並宣布表決結果。
(六)簽署會議紀錄及有關會議之文件。
(七)答復一切有關會議之詢問,及決定權宜問題與秩序問題。
其他有關大會會務之重大問題或事件,得依本規範第六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設立綜合委員會處理之,以維持主席公正超然之地位。副主席之任務,在協助主席處理有關會議進行之事務,或因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代行主席職務。
第十八條(主席之發言)
主席對於討論事項,以不參與發言或討論為原則,如必須參與發言,須聲明離開主席地位行之。主席如必須參與討論時,如有副主席之設置,應由副主席暫代主席,如副主席亦須參與討論,應選舉臨時主席主持會議。但機關之幕僚會議,由首長主持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主席之表決權)
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
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但有特別規定之表決人數者,從其規定。
主席於議案之表決,可否相差一票時,得參加少數方面,使成同數以否定之。
主席於議案可決,有特別規定之額數者,如相差一票,即達規定額數時,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參、出席人、列席人及代表人
第二十條(出席人之權利義務)
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權利。出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等義務。未出席者亦同。
第二十一條(議場秩序)
出席人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議場。
第二十二條(列席人)
列席人得參與本身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
列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發言禮貌及議場秩序之義務。
第二十三條(代表人)
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團體之其他出席人,代表其發言。
前項規定,如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肆、發言
第二十四條(請求發言地位)
出席人發言,須以下列方式之一,請求發言地位,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
(一)舉手並稱呼主席請求發言。
(二)以書面請求,遞交主席,並註明姓名或議席號數。
主席對前項各款之請求,應點首示意,或稱呼會員,准其立即發言,或紀錄各請求人之姓名席次,依次准其發言。
下列事項無須討得發言地位,並得間斷他人發言: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申訴動議
第二十五條(聲明發言性質)
出席人取得發言地位後,須首先聲明其發言性質,對在場之問題,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或為其他有關動議。
第二十六條(發言先後之指定)
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者,由主席指定其先後次序。
主席依前項指定發言人次序時,得參酌下列情形指定其先行發言:
(一)原提案人有所補充或解釋者。
(二)就討論之議案,發言最少,或尚未發言者。
(三)距離主席較遠者。
第二十七條(發言禮貌)
發言應有禮貌,就題論事,除以對人為主題之議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失禮貌時,主席應予制止或中止其發言,其他出席人亦得請求主席為之。
第二十八條(發言次數及時間)
發言應簡單扼要,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以不超過二次,每次以不超過五分鐘為宜,但所有出席人均已輪流講畢,或另有規定者不受此限。提案之說明,質疑之應答,事實資料之補充,工作或重要事項之報告,經主席許可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出席人如須延長或增加發言次數,應取得主席許可為之。必要時,主席應徵詢會眾有無異議,如有異議,應附表決。
第二十九條(書面發言)
出席人得將發言要點,以書面提請主席,依序交紀錄或秘書人員,宣讀之。
伍、動議
第三十條(動議之種類)
動議之種類如下:
一、主動議
一動議不附屬於任何動議而能獨立存在者,屬之。其種類如下:
(一)一般主動議 凡提出新事件於議場,經附議成立,由主席宣付討論及表決者,屬之。
(二)特別主動議 一動議雖非實質問題而有獨立存在之性質者,屬之。其種類如下:
1復議動機。
2取銷動議。
3抽取動議。
4預定議程動議。
二、附屬動議
一動議附屬於他動議,而以改變其內容或處理方式為目的者,屬之。其種類如下:
(一)散會動議。(休會動議)
(二)擱置動議。
(三)停止討論動議。
(四)延期討論動議。
(五)付委動議。
(六)修正動議。
(七)無期延期動議。
三、偶發動議
議事進行中偶然發生之問題,得提出偶發動議,其種類如下: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五)分開動議。
(六)申訴動議。
(七)變更議程動議。
(八)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
(九)討論方式動議。
(十)表決方式動議。
第三十一條(動議之提出)
動議之提出,依下列之規定:
(一)主動議 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一主動議在場待決時,不得在提另一主動議,如經提出,即為不合秩序,主席應不與接述。
(二)附屬動議 得於其有關動議,進行討論中提出之,並先於其所附屬之動議,提付論或表決。
(三)偶發動議 得視各該動議之性質於有關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第三十二條(動議之附議)
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各種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事項不需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第三十三條(動議之程序)
動議之程序如下:
(一)動議者向主席請求發言地位。
(二)主席承認動議者之發言地位。
(三)動議者發動議而坐。
(四)附議。(以口呼附議為之)
(五)主席接述動議,並付討論。
第三十四條(提案)
動議以書面為之者稱提案,提案除依特別規定,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單獨提出者外,需有附署。其附署人數如無另外規定,與附議人數同。
第三十五條(不得動議)
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除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及申述動議外,不得提出動議:
(一)他人得發言地位時。
(二)表決或選舉時。
第三十六條(附屬動議之優先順序)
附屬動議優先於主動議。其本身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散會動議。(休息動議)
(二)擱置動議。
(三)停止討論動議。
(四)延期討論動議。
(五)付委動議。
(六)修正動議。
(七)無期延期動議。
前項附屬動議如有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待決時,得另提出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但有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待決時,不得提出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
第三十七條(散會動議)
議案進行中,得提出散會動議,如得可決,應即宣佈散會。散會時,未了之議案,應於下次會中繼續討論。
第三十八條(擱置動議與抽出動議)
擱置動議如經通過,應將其所指之本題及有關之附屬動議,一併擱置之。擱置之議案,得於本會期中動議抽出之。
抽出動議之提出,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行之。
抽出動議通過後,應由原案擱置時所在之秩序,繼續進行。
第三十九條(停止討論動議)
議案討論中,得提出停止討論動議,如得可決,議案應立付表決。
第四十條(延期討論動議)
議案進行中,得提出延期討論動議,如得可決,議案應俟指定時間重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無期延期動議)
議案進行中,得提出無期延期動議,如得可決,議案視同打銷。
第四十二條(動議之收回)
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之。
動議經附議後,非經附議人同意,不得收回。
動議經主席接述後,原動議人如欲收回,須經主席徵詢無異議後行之,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
動議經修正者,不得收回。
第四十三條(提案之撤回)
提案在未經主席宣付討論前,得由提案人徵求附署人同意撤回之。
提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援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除須徵的副署人同意外,並須由主席徵詢全體無異議後行之。
提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第四十四條(動議之分開)
一動議具有數段性質者,得由主席或出席人動議分開討論及表決。
動議經分開表決後,仍應將全案提付表決。
動議之各部均經否決者,該動議視為整個被否決。
陸、討論
第四十五條(動議之討論)
動議之討論,應依優先秩序,逐一進行,在同一時間,不得討論二動議,如有違反前項情事發生,主席應予制止,或不予接述。
第四十六條(討論之程序)
內容複雜或條文式之議案,得先就全案要旨,廣泛交換意見,其次分章分節,依次討論,每一章節,應逐條逐款,順序進行,俟議案全部討論完竣,最後再將全案舉行表決。
議案之討論,已進行至在後之章節條款時,不得將業經通過在前之章節條款,重行提出討論;但如因在後之章節條款,有所變更,致在前有關之章節條款,確有變更必要者,得於全案討論完竣時,再將該項章節條款,提出討論之。標題之討論,應在全部條文或內容表決後行之,如有前言,應先於標題討論之。議案經廣泛交換意見後,如認為無成立必要,得由出席人提議,參加表決之通過,否決之。
第四十七條(讀會)
立法機關於法律規章及預算案之討論,以三讀會之程序為之:
(一)第一讀會:於議案列入議程後,由主席讀議案標題行之,如全案內容有宣讀之必要,應指定秘書或記錄為之。
議案於朗讀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經大體討論後,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或撤銷之。
(二)第二讀會: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提付大會討論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逐條朗讀,提付討論,或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先做廣泛討論。
第二讀會,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廣泛討論後,得經出席人提議,參加表決之多數同意,將全案重付審查。
第二讀會,得將修正之條款文句,交有關委員會,或指定人員整理之。
(三)第三讀會: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由出席人提議,並經參加表決之多數同意,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令規章相牴觸應修正者外,只得為文字之修正,不得變更原意
議案全部處理完竣後,應將全案付表決。
第四十八條(不經討論之事項)
下列動議不得討論: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散會動議。
(五)休息動議。
(六)擱置動議。
(七)抽出動議。
(八)停止討論動議。
(九)收回動議。
(十)分開動議。
(十一)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
(十二)討論方式動議。
(十三)表決方式動議。
柒、修正案
第四十九條(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方式)
修正案之提出及處理,可分為甲乙二式。各種會議,得採用任何一種行之。但同一次會議中,以採用同一種方式為限。
第五十條(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甲式)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甲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行之:
(一)修正之方法:
甲、加入字句。
乙、刪除字句。
丙、刪除並加入字句。
修正案得與本題相衝突,但必須與本題有關,方得提出。(例如:「通過擁護節約運動」一本題,得動議將「擁護」二字修正為「反對」二字是。)
凡加入或刪除一「不」字之修正案,而有否決本題之效果者,不得提出。(例如:「響應提倡食用糙米」一本題,不得動議修正在「響應」之上,加入一「不」字是。)
(二)修正之範圍
修正案得對本題一部份字句,或不限於一部份字句,予以增刪補充提出之。(例如:「設一圖書閱覽室供會員之用」一本題,得動議在「圖書」二字之下,加入「雜誌」二字,或同時將「會員」二字刪除,而加入「員工及其家屬」六字是。)
(三)第一修正案及第二修正案之提出
本題進行討論中,正反兩方意見未決前,對本題提出之修正,稱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進行討論中,正反兩方意見未決前,針對第一修正案部份提出之修正,稱第二修正案,或修正案之修正案。
(四)同級修正案之提出
一修正案未決前,不得提出另一同級之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表決後,方得另提其他第一修正案。第二修正案表決後,方得另提其他第二修正案。
(五)事先聲明
凡欲提修正案,而不在前款所定之秩序者,得將所欲提之案,事先聲明,以供出席人於表決時,為贊成與否之考慮與抉擇。
前項經先是聲明之案,至合於秩序時,有優先提出之地位。
(六)修正案之討論
第一修正案提出後,本題之討論即暫行中止,應將第一修正案優先提付討論,如有第二修正案提出,第一修正案之討論即暫行中止,應將第二修正案優先提付討論,如無第二修正案提出,即將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
(七)修正案之處理
有修正案之動議,其處理依下列順序:
甲、第二修正案。
乙、第一修正案。
丙、本題。
第二修正案經討論後,即提出表決,如經可決,即納入第一修正案,而變為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
對前項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如尚有修正意見提出,即為其他第二修正案,如又經可決,即納入該項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而變為再度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
對前項再度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得再提其他第二修正案,其處理如前,直至再無其他第二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最後修正之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前項表決結果,如又經可決,即納入本題,而變為修正後之本題。
對前項修正後之本題,如尚有修正意見提出,即為其他第一修正案,如又經可決,即納入該向修正後之本題,而變為再度修正後之本題。
對前向再度修正後之本題,得再提其他第一修正案,其處理如前,直至再無其他第一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最後修正之本題,提付表決。
第二修正案如經否決,並無其他第二修正案提出時,即將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第一修正案如經否決,並無其他第一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本題提付表決。
(八)替代案
凡提出修正案以全部代替原案而仍與原案主旨有關者,稱替代案。(例如:「設立幼稚園一所,以供本會會員子女之用」之案,得提替代案為「交由會長調查設幼稚園需費若干,並研議款項之來源」是。
(九)替代案之提出
替代案得於本題進行討論中,或於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在場時提出之。
對於替代案得提修正案,其處理適用修正案處理之方式。
(十)替代案之處理
替代案提出後,應予以優先處理。
替代案如獲通過,倘係於本題進行討論中提出者,本題即被打銷;倘係於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在場時提出者,本題及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均被打銷;替代案如被否決,仍回復至其提出時,原案所在之秩序,繼續進行。
第五十一條(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乙式)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乙式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行之:
(一)修正案之提出
對於本題之一部份數部份或全部得提出多數修正案。較繁複之修正案,必要時應以書面方式繕成完整之提案提出之。
(二)委員會之整理
對同一本題之修正案,繁複雜多時,得由大會交特赦委員會,綜合整理為各種性質互異、界限分明之案,送還大會,討論表決。
(三)修正案之討論及表決
修正案之討論,與本題同時行之,其表決應先於本題行之。
對本題有兩個以上之修正案提出時,其討論之秩序,依提出之先後行之;其表決之次序,應就其與本題旨趣距離最遠者,最先付表決,次遠者次付表決,依此類推,直至所有修正案盡付表決為止。
多數修正案之一,如獲通過,勢須否決另一修正案者,該另一修正案不再付表決。
(四)本題之表決
一項或數項修正案,如獲通過,應再將修正後之本題,提付表決。
修正案均被否決時,應將本題提付表決。
(五)分部表決
修正案之各部份,得分別付表決。
修正案經分部表決後,應將通過之各部份,納入原案,提付表決。
修正案之各部份,均經否決者,該修正案視為整個被否決。
(六)修正案之乙式,其修正之方法與範圍與甲式同。
第五十二條(修正動議之接納)
修正動議,得由原動議人自動接納,經接納後之修正動議成為原動議之一部份,應併入原動議中,提付討論及表決,毋須分別處理,出席人有反對接納者,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第五十三條(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之提出及改擬)
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依提出之先後順序,依次表決至通過其一為止。
第五十四條(不得修正之事項)
下列各款不得修正: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申訴動議。
(五)散會動議。
(六)休息動議。
(七)擱置動議。
(八)抽出動議。
(九)停止討論動議。
(十)無期延期動議。
(十一)收回動議。
(十二)復議動議。
(十三)取銷動議。
(十四)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份之動議。
(十五)討論方式動議。
(十六)表決方式動議。
捌、表決
第五十五條(表決之方式)
表決應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議場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用機械表決)
(二)起立表決。
(三)正反兩方分立表決。
(四)唱名表決。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之贊同,即應採用。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或「棄權」。如未應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
(五)投票表決。
前項第五款,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
第五十六條(通過與無異議認可)
(一)通過 以表決之方式,獲得多數之贊同者。
(二)無異議認可 第六十條所列之事項,得由主席徵詢議場有無異議,稍待,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需提附討論及表決,但經主席徵詢無異議並已宣佈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第五十七條(兩面俱呈)
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並由主席宣佈其結果。
第五十八條(可決與否決)
表決除本規範及各種會議另有規定外,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可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為否決。
參加表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可、否兩種意見為準。如以投票方式表決,空白及廢票不予計算。
第五十九條(表決之特定額數)
下列各款,須分別達到其特定數額,方為可決:
(一)須得參加表決之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者:
甲、關於變更團體宗旨或目的之表決。
乙、關於團體解散之表決。
(二)須得參加表決之三分之二以上之贊同者:
甲、關於修改團體組織或議事規則之表決。
乙、關於罷免會員之表決。
丙、關於處分團體財產之表決。
丁、關於已通過議事程序變更之表決。
戊、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之表決。
己、停止討論動議之表決。
第六十條(無異議認可之事項)
下列各款,得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意見,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一)宣讀會議程序。
(二)宣讀前次會議記錄。
(三)依照預定時間宣佈散會或休息。
(四)例行之報告。
第五十八條所定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之議案,得比照前項規定以徵詢無異議方式行之,但主動議,及修正動議,不在此限。
第六十一條(重行表決)
出席人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得提出權宜問題,經主席認可,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玖、付委及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議案之付委)
議案全部或其一部,得經大會決議,交付委員會處理之。
付委案件,有修正案未決者,應一併付委辦理。
議案內容,包括數種不同性質者,得分交數委員會。
第六十三條(委員會之種類)
委員會之種類如下:
(一)常設委員會
永久性之議事機關,得置各種常設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得定期舉行改選。
(二)特設委員會
各種會議,對特種案件,得特設委員會處理之,於該案件處理完竣後、委員會因任務終了,而當然結束。
(三)全體委員會
各種會議於審查重要案件時,為使出席人均有暢所欲言之機會,及盡可能獲得大多數或全體一致之見解,得以出席人全體,舉行全體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於該案審查完畢,即行結束。
(四)綜合委員會
永久性之議事機關,或大規模之會議,得設綜合委員會,處理有關大會會務之重大問題或事件,建議大會採納之。
第六十四條(委員之產生)
委員會之委員,除有特別規定外,由大會推選之,或由大會授權主席指定,提經大會同意之。
第六十五條(委員會召集人及主席)
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大會推定或由委員會委員互選,或由大會主席指定之。
委員會之主席,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成例外,得由召集人充任,或於委員會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之。
全體委員會開會時,應另推選主席,原大會主席,應暫行退位,俟全體委員會結束,大會復開時,再行復位。
第六十六條(委員會之議事及表決)
委員會之議事,應遵守一般會議規則,但不受發言次數之限制。
委員會之表決,除有特別規定外,以獲出席人過半數者為可決。
第六十七條(邀請列席人員)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就所議事項提供書面報告或意見,並予列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八條(付委案件之處理)
委員會對付委案件,得予增刪修正,但委員會對全案認為無修正必要時,得以原案送還大會,並敘明其理由。
委員會之討論程序,準用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第六十九條(對委員會之指示)
議案付委時,得由大會附加各項原則性之指示,交由委員會遵照辦理。
第七十條(名稱不得修正)
委員會對付委案件之名稱,不得修正。但認為確有修正之必要,得向大會建議之。
第七十一條(不得修改原件)
委員會審查案件時,應另作記錄,不得就原件增刪修改。
第七十二條(委員會之報告及少數異見之報告)
付委案件辦竣後,應將結果向大會提出報告,委員會中有少數異見者,得另提少數異見之報告,以供大會參考。
第七十三條(委員於大會發言之限制)
委員於大會討論委員會之報告或少數異見之報告時,除預先在委員會聲明保留發言權者外,不得為與委員會報告相反之發言。
第七十四條(報告之解釋)
委員會主席或報告人,為解釋委員會之報告,得優先發言。
第七十五條(重行付委)
大會對委員會之報告,得予採納修正或不予採納,並得將原案全部或一部交原委員會,或另行指定委員組織委員會重行審查。
第七十六條(不得對外公布報告)
委員會非經大會許可,不得對外公佈其報告。
第七十七條(付委案件之抽出)
委員會對付委案件延不處理時,得經大會出席人之提議並獲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將該案抽出,另行組織委員會審查或由大會逕行處理之。
拾、復議及重提
第七十八條(提請復議之理由)
議案經表決通過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得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提請復議。
第七十九條(提請復議之條件)
決議案之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理由者。
(三)需提出於同次會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提出於同次會,須有他事相間,提出於下次會,需證明提出人係屬於原決議案之得勝方面者,如不能證明,應得議決該案之會次出席人十分之一以上之附議,並列入再下次會議議事日程。
前款附議人數,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復議動議之討論)
復議動議之討論,須需原決議案有無復議之必要發言,其正反兩方之發言,各不得超過兩人。
第八十一條(不得再為復議)
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對同一決議案,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第八十二條(不得復議之事項)
下列各款不得復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散會動議之表決。
(五)休息動議之表決。
(六)擱置動議之表決。
(七)抽出動議之表決。
(八)停止討論動議之表決。
(九)分開動議之表決。
(十)收回動議之表決。
(十一)復議動議之表決。
(十二)取消動議之表決。
(十三)預定議程動議之表決。
(十四)變更議程動議之表決。
(十五)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之表決。
(十六)討論方式動議之表決。
(十七)表決方式動議之表決。
第八十三條(重提)
下列動議如被否決,於議事情況改變後,可以重提:
(一)權宜問題。
(二)散會動議。
(三)休息動議。
(四)擱置動議。
(五)抽出動議。
(六)停止討論動議。
(七)延期討論動議。
(八)付委動議。
(九)收回動議。
(十)預定議程動議。
拾壹、權宜問題、秩序問題及申訴
第八十四條(權宜問題)
對於議場偶發之緊急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者,得提出權宜問題。(例如:議場發生喧擾,妨礙出席人之聽覺,出席人得提請主席制止是。)
第八十五條(秩序問題)
對於議題進行中發生之錯誤,或其他事件,足以破壞議事之秩序者,得提出秩序問題。(例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正是。)
第八十六條(處理之順序)
權宜問題之順序,最為優先,秩序問題次於權宜問題,而先於其他各種動議。
第八十七條(裁定及申訴)
權宜問題及秩序問題之當否,不經討論,由主席逕行裁定,不服主席之裁定者,得提出申訴。
申訴須有附議,始得成立。
第八十八條(申訴之表決)
申訴之表決可否同數時,維持主席之裁定。
拾貳、選舉
第八十九條(選舉之方式)
選舉之方式,分為下列兩種:
(一)舉手選舉。
(二)投票選舉。
第九十條(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會員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除另有規定外,一律平等。
第九十一條(選舉之程序)
選舉之程序如下:
(一)主席宣佈選舉之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辦法。
(二)辦理候選人之提名,但另有規定或決議時,得省略之。
(三)推定辦理選舉人員。
(四)選舉。
(五)開票並宣佈選舉結果。
第九十二條(辦理選舉人員)
選舉設監票人若干人,由出席人推定。設發票員、唱票及記票員各若干人,由主席指定或由出席人推定。
第九十三條(候選人提名)
選舉得先舉行候選人提名,其辦法如下:
(一)由會眾簽署提名。每一候選人所需之簽署人數,以達會眾十分之一為原則。
(二)由大會選舉提名委員若干人,組織提名委員會推薦之。
(三)由議場臨時提出而有附議者。
候選人提名之方法,名額由大會決定。其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者,選舉人得於名單之外,自行擇定人選投票。
第九十四條(單記法、連記法及限制連記法)
選舉得採單記法、連記法或限制連記法。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一次選舉名額在二名以上者以採連記法為原則;在三名以上者,得採限制連記法,其連記額數以應選出人總額之過半數為原則。
第九十五條(選舉之當選)
選舉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九十六條(選舉名額及候選人均唯一人選舉)
選舉名額及候選人均為一人時,仍應投票或舉手表決。前項投票或舉手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行之,如反對者為多數,應另提候選人,重新選舉。當選額數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舉行投票時,應以記「○」表示贊成,記「X」表示反對。
第九十七條(開票及宣佈結果)
選舉完畢,應立即當場開票,並由主席宣布其結果。
拾參、其他
第九十八條(另定議事規則)
各種會議得就實際需要,在不牴觸本規範之範圍內,得另定議事規則施行之。
第九十九條(未規定事項)
本規範未規定事項,依 國父民權初步之規定。
第一百條(施行日期)
本規範自公布日期施行。
附 會議規範修正說明
查會議規範於民國四十三年五月間公布試行,迄今已有十一年多,固定的條文,難以適應日益進步之社會,誠為必然。本部為使該規範更臻於完備,遂根據各機關試行經驗及反映意見,並參酌歐美最新議事規則,予以修正,用以改進議事秩序,提高議事效率,以收「固結人心,糾合群力」之功效。謹將修正要點說明如次:
一、就節省會議時間而言:
目前各種會議最大的缺點是流會及中途散會,揆其原因,一為會員遲到,缺席,一為會員中途離席。故針對此種現象,加以修正,以資補救。
關於開會時不足額問題之處理,原規範第五條規定,必須連續三次影響成會者,後補人始能依次遞補;而此次修正,在第一次不足額影響成會時,即可依次遞補,使其易於達到開會額數,自可減少流會情事之時常發生。
原規範第七條規定,會議進行中,如果發生缺額問題,出席人得提出額數問題,經主席清查在場人數,如不足額,即應宣佈散會。根據該條規定,於是少數人為了抵制某一議案,中途退席,使其發生缺額,然後提出額數問題,迫使主席不得不宣佈散會,從而阻撓議案之表決;而修正後規定,倘遇上述現象,主席可以宣佈散會,亦可宣佈改開談話會,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續進行會議。如主席宣佈改開談話會,一方面可使留在會場之會員仍可對討論之議案,交換意見;另一方面,在談話會中,會員可能逐漸增加,達到開會額數,繼續進行會議,表決議案,又可使少數搗亂者,不致貿然離席,中途散會之現象,亦將因此減少。
復次,原規範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宣讀,並應徵詢會眾之更正意見。此種規定,無非在避免會議紀錄之錯誤遺漏,但此種宣讀,也無疑的消耗甚多開會時間。此次修正,在第十一條明定,各該會議,得設置紀錄委員會,專司核對記錄事宜,如有異議,始向大會提出報告。同時又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各該會議如已設置紀錄委員會者,宣讀上次會議紀錄事宜,即可省略。將核對紀錄一事,授權紀錄委員會處理,得以節省開會時間。
二、就動議分類而言:
原規範第卅條,將動議區分為主動議、附屬動議及獨立動議。前兩者之區分雖無不當,但列於獨立動議中之很多動議,如收回動議、分開動議等皆無獨立之性質,不得單獨提出,故參酌美國議會法標準典範重行分類,將動議區分為主動議、附屬動議及偶發動議。主動議內又區分兩種,一為一般主動議,一為特別主動議。前者即原規範之主動議,而後者則包括原獨立動議中有獨立性質之動議---復議動議、取銷動議、抽出動議及預定議程動議。而原獨立動議中之無獨立性質之動議---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收回動議、分開動議、申訴動議、變更議程動議、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討論方式動議及表決方式動議,因皆屬偶發問題,故定名為偶發動議。
三、就避免紛擾而言:
原規範第二條第二項:「列席人有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及申訴之權利。」此項規定之目的,在保障列席人之權利,殊不知列席人提出之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必須經由主席之裁定,主席對此項裁定即使有利於列席人,但不能阻止出席人之申訴,最後仍須訴諸於會眾,如會眾表決推翻主席之裁定,其列席人之權利仍然得不到保障。此項規定,不僅不能發揮保障列席人之作用,且因亦此種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之提出,以及申訴動議之辯論,徒增會議之紛擾,非特無益,反而有害,故予刪去。
四、就簡化條文而言:
關於主席之表決權,原規範第十九條及五十五條,均有規定,似嫌重複,故將第五十五條刪去。關於選舉在會議程序中之次序,原規範第八條已有規定,故將八十七條刪去。關於常選額數,原規範第九十二、九十四及九十六條,亦均有論及,新規範併為一條(第九十五條)。
附屬動議優先順序及運用,有互相關聯之性質,原規範分列於第卅九及四十條,新規範併為一條(第卅六條),其目的均在簡化條文,切合運用。
五、就補充規定而言:
關於動議究竟需要多少會員附議,原規範無具體規定,各該會議有另外規定者,雖有所依據,但如無另外規定,必將無所遵循,此次修正特於第卅二條規定:「各種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適應其特殊情況。
再者,一動議被否決後能否重提,亦為一般議事規則所應規定,但原規範付之缺如,此次修正,特於第八十三條規定可以重提之範圍,一方面表示這些動議(權宜問題、散會動議、休息動議、擱置動議、抽出動議、停止討論動議、延期討論動議、付委動議、收回動議及預定議程動議)在議事情況改變後、可以重提;另一方面亦表示除這些動議外,其他動議是不能重提的,用示限制,藉免濫提動議,阻撓會議之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