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4日 星期二

高雄市立楠梓國民中學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高雄市立楠梓國民中學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壹、依據: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處理各級學校學生家長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二、本校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倫理。
二、發揮民主與法治的教育功能,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參、實施對象:全體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
肆、實施方式:
一、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到損害時,得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
二、已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評議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
伍、組織:
為處理學生申訴事宜,特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其運作如下:
申評會設置委員十三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任期自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由校長就左列人員聘任之。其成員包含:
一、校長為當然委員。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四人(教訓總輔各一人)。
三、學校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二人。
四、家長會代表:二人。
五、校外之教育、心理、法律、政治等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六、學生代表:三人。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委員得依申訴事項或再申訴之需要分別聘任,不受任期之限制。委員因故缺席時,其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申評會召集人由校長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負責召集與主持會議,並推選委員撰寫評議書或再評議書。
申訴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陸、申訴程序:
一、申訴之提起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申評會提出。
二、不服申訴評議之再申訴,應於接到評議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例假日除外)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
三、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四、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或再申訴書起十五日內(例假日除外)召開會議,並於會後三十日內(例假日除外)作成評議書或再評議書。

柒、申訴書:
一、申訴書及再申訴書由學校製發(詳如附件),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相關資料。若提起再申訴時,並應檢附原申訴書及原評議書。
二、申訴書不合規定者,受理申訴之申評會應訂五日至十日之期限,通知申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或不為評議。
捌、評議程序:
一、申評會應依教育本質之考量,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事宜。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說明。
二、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使得作成評議決議,再評議決議亦同。
三、申評會作成決議及再評議書經送達校長後,應於三日後核定。
四、原處分單位或教師認為評議書或再評議書有牴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得於收達後五日內向申評會申請再議,但以一次為限。評議及再評議確定後應確實執行。
玖、退件:
申訴事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附不受理之理由,將申訴書或再申訴書退還申訴人:
一、提起申訴及再申訴逾法定期間者。
二、再評議確定或撤回之申訴事件,就同一事實重新提起者。
三、申訴事件已進入訴願或訴訟程序者。
拾、本要點經全校教職員工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市立楠梓國民中學學生申訴書
受理申訴單位
高雄市立楠梓國中
申訴人
姓 名

性 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與學生關係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住 址

原管教
措施




申訴事實
或理由




其他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訴人簽章

簽收日: 年 月 日 簽收人:
高雄市立楠梓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議決書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紀錄人

申訴內容






評議決議






評議委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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